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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人员看病流程?

kmwl520   2024-06-07 16:26:37   8℃   0
内容
天津市工伤人员看病流程

一、工伤联网医院使用的目录

非公立医院改革医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的“三目”上传费用明细,其中“三目”中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目录为工伤保险特有目录。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医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的“三目”和公立医院改革后的目录上传费用明细。

二、正常门诊就医流程

工伤职工在门诊刷卡就医前,先要到参保分中心进行门诊就医登记,选择拟刷卡的医院。

1.门诊刷卡挂号

工伤职工到医院就诊,首先挂“工伤联网”号,挂号室工作人员刷卡后,选择“工伤联网”,系统自动判断是否是工伤职工,挂号不成功将显示原因;挂号室工作人员继续选择“工伤”或“职业病”类型,打印出挂号条,挂号流程完成。

2.工伤职工门诊就医

工伤职工凭挂号条到相应的科室就医,接诊医生可在医生工作站看到工伤职工姓名,工伤发生时间、伤害部位、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以及既往就医记录等信息。医生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为工伤职工提供诊治服务。超过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疾病,医生应告知患者重新挂医保或自费号。

三、门诊垫付费用返传结算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认定工伤前在医院就医时不能刷卡联网结算,只能先垫付门诊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要先到分中心进行门诊就医登记,然后到医院采用“门诊返传结算”的方式报销门诊垫付费用,其流程是:

1.查找原垫付费用明细

工伤职工持原垫付票据和清单到医院的指定窗口办理“门诊垫付费用返传结算”,窗口工作人员首先要依据工伤职工垫付票据调取医院信息库内相对应的费用明细,核对金额。

2.门诊刷卡挂号

窗口工作人员刷社会保障卡后,选择“工伤联网垫付返传”,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返传结算条件,不符合的系统提示原因,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工伤职工到参保分中心报销垫付费用;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继续选择“工伤”或“职业病”(系统都有提示或患者选择),系统自动判断后,不成功的显示挂号失败原因;成功的挂号流程完成。

3.费用分割

对原垫付费用明细按照医院现执行的目录重新分割,区分出可申报的费用和自费的费用。原垫付的挂号费用要转换成现行目录中相对应的挂号编码。

4.上传费用和结算明细

加注费用发生时间和回传结算标志,上传费用和结算明细。

5.退费和重新收费,打印门诊票据

费用和结算明细上传成功后,医院财务系统将原垫付的挂号和门诊票据全退,然后按重新分割后的票据金额和挂号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四、正常住院联网结算流程

工伤职工持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后,在联网医院办理工伤保险联网住院手续。联网的费用由医院负责“伤与病”的分开,并分别向医保和工伤保险上传费用和结算明细。

五、延迟住院联网结算流程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认定工伤前在医院住院就医时不能办理工伤住院联网结算的,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要先到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医院采用“延迟住院结算”的方式退回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其流程是:

1.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开具的住院时间为票据和明细中实际住院开始时间。

2.工伤职工持住院垫付票据和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到医院指定窗口办理“延迟住院结算”。窗口工作人员下载《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

3.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住院垫付票据号或住院号调取垫付的住院费用明细,对原垫付费用明细(原都按自费处理)按照医院现执行的目录重新分割,区分出可申报的费用和自费的费用。

4.按下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编号信息上传重新分割后的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明细。

5.费用和结算明细上传成功后,医院财务系统将原垫付的住院票据金额全退。然后按重新分割后的票据金额打印新的住院票据,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天津认定工伤后看病的方法,是否可以直接用医疗保险卡结算?哪位朋友对这方面了解,请帮忙回答一下

目前天津工伤职工住院基本实现了联网结算,在所有的工伤定点医院只要开具住院证并加盖医保科的公章,就可以到工伤职工所属社保分中心进行联网登记。 门诊联网结算目前还在试点,只有尘肺工伤可以到天津职工医院进行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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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去医院看病流程是什么

工伤就医流程如下: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2、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3、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4、参保单位长期在行辖区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5、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凭下列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因治疗需要确需第二次住院(主要是指为取出第一次住院时使用的内置材料而重新住院),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工伤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 申报材料:1、经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备案的《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一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一份(表样在社保局网上下载或来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领取)。 3、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费用清单(包括门诊发票清单或者住院发票清单,在医院缴费窗口打印,具体情况可向医院咨询)。 7、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住院病案一份(有住院发票的提供,在医院复印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使用了钢板等特殊材料的还要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证或说明书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 9、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门诊费用报销流程

法律主观:

工伤 中的门诊费是可以报销的。 劳动者治疗工伤的费用如果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范围之内的,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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